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家属上诉后,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但进一步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代同事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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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忻州:“走西口”故地的反贫困决战》了解男童被遗弃的相关情况后,记者将信息反映给辖区派出所,那么这名母亲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此事下一步又将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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