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家属上诉后,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但进一步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代同事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本身我们县地方不大,而且我们都是在一个家长群里,肯定知道。行凶者的母亲,曾经还加了我的微信,当时她的孩子一晚上没回家,她加了好多家长的微信询问情况,我当时还安慰她,帮她想办法。真的没想到,我女儿被凶手杀了,我以前还关心过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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