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下午,重案组37号探员来到这家食品公司,进入大门后,整个厂区内分为加工车间、冷藏室等。公司人员聂某拎着两袋没有任何标识的“驴肉”将探员带进办公室。“这两袋就是猪肉做的。”聂某还提醒探员,猪肉买回去之后,最好是切碎了夹火烧用,不要拼盘卖,拼盘最好还是用驴肉、骡子肉、马肉那种。
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对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审查确认其合理经济损失为3.6万元。
《河南:消费者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实行实名制》接近永州市文明办的官方人士介绍,事发后,周某精神压力很大,在递交辞职信后,已由其父母接回家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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