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罪犯李达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为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2018年1月5日,北京一中院作出裁定,对罪犯李达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
新疆高院在二审时查明,1998年至2014年期间,李彦明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刘某、曲某、陈某、王某等人财物共计1561.313559万元,其中与其妻子张燕共同收受909.0335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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